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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災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監理、施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