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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工程:
鉆(沖)孔灌注樁,人工挖孔樁,長螺旋鉆孔灌注樁,旋挖成孔,預制樁(管樁、方樁、鋼樁);
樁基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1、樁位的放樣允許偏差如下: 群樁 20mm; 單排樁 10mm。
2、樁基工程的樁位驗收,除設計有規定外,應按下述要求進行:
(1)當樁頂設計標高與施工場地標高相同時,或樁基施工結束后,有可能對樁位進行檢查時,樁基工程的驗收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2)當樁頂設計標高低于施工場地標高,送樁后無法對樁位進行檢查時,對打入樁可在每根樁樁頂沉至場地標高時,進行中間驗收,待全部樁施工結束,承臺或底板開挖到設計標高后,再做最終驗收。對灌注樁可對護筒位置做中間驗收。
3、打(壓)入樁(預制混凝土方樁、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3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4、灌注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樁底清孔質量按不同的成樁工藝有不同的要求,應按本章的各節要求執行。每澆注50m3必須有1組試件,小于50m3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
5、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采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6、樁身質量應進行檢驗。對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檢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對混凝土預制樁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經過核驗的灌注樁,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個柱子承臺下不得少于1根。
7、對砂、石子、鋼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質量、檢驗項目、批量和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8、除本規范第5、6條規定的主控項目外,其他主控項目應全部檢查,對一般項目,除已明確規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樁應全部檢查。